根据《河南省教育资源保障中心关于开展大数据学科质量测评实验区、实验校推荐工作的通知》(豫教资保(2024)34号)要求,经各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现将大数据学科质量测评实验区、实验校评选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选结果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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