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实验学校: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加强宪法法治教育,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在12月4日第十二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根据教育部工作安排,现就开展2025年全省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12月1日—12月7日(各地各校结合实际,时间上可适当延展)。
二、活动主题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宪法深入人心
三、重点宣传内容
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法治宣传教育法;教育法律法规;全民普法40年来宪法学习宣传的成效和经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等。
四、具体安排
(一)开展国家宪法日教育系统“宪法晨读”活动。12月4日(星期四)10:00—11:20,教育部在北京设立主会场,组织开展全国教育系统“宪法晨读”活动,我省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设立分会场。各地各校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qspfw.moe.gov.cn,以下简称“普法网”)观看直播、参与活动。
(二)参加国家宪法日线上公益宣讲活动。12月4日(星期四)20:00,由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教育厅、河南广播电视台大象新闻联合策划推出的《“宪”给少年的你》特别直播活动将以网络直播的方式开展,节目以动漫视频、法官说法、法律知识竞答等鲜活生动的方式,引导学生学会运用宪法、法律的盾牌,守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师生可以在线参与。
(三)实施“宪法卫士”行动计划。各地各校充分利用宪法宣传周契机,加强组织部署,鼓励学生通过普法网积极参加“宪法卫士”行动计划,提升学习活动的积极性、实践性,力争学习教育广覆盖、见成效。
(四)传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各地各校借助宪法主题歌曲的教育作用,广泛开展《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传唱。同时,各地各校可以通过普法网等上传展示优秀传唱作品。
(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宪法法治教育。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确定重点宣传内容,通过具有创新性、吸引力的活动形式,丰富校园法治文化,推动宪法宣传教育。法治副校长要积极发挥作用,通过主题讲座、典型案例等,为中小学生上一堂专题法治课,扎实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高校要把宪法学习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策划组织、认真部署落实、健全保障机制,科学设计宪法学习宣传的内容形式,坚持贴近日常实际,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化宪法教育,推动法治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各地各高校活动开展情况可在12月12日前报至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电子文件发至邮箱chenxianghui@jyt.henan.gov.cn)。
联系电话:0371-69691253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2025年11月28日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