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8 年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 (建标 [2008J 102 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 有关单位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 99 - 86 (以下简称 《原规范)) )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1. 0.1 为使中小学校建设满足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建筑 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 O. 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和工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