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 4.2、 4.3、 4。 唾、4.5、 4.6、 5.1、 5.2、 5.3、 5.9、 5.1o、 5.11为 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793—1987《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 GB7793—1987相 比主要变化如下 : ——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本标准的 3.1、 3.3;GB7793_1987的 3.1、 3.3)。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本标准的 3.2、 3。 4、 3.6、 3.7、 3.8、 3.9、 3.1o)。 ——删除了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镇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 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